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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〔2017〕34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「局、地方税务①局、科技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科技局:
为进一步激励◣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支持這黑霧之中科技创新,现∴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(以下简称研发费用√)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今天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〗据实扣除的基础上㊣ ,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】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◎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大手一揮的175%在税前摊〗销。
二、科技型中小企业享◤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←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号)规定执行。
三、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。科技、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及时共享科技¤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,加♀强协调配合,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
2017年5月2日